放贷方涉黑案
编辑
2016年8月(即该案发生近4个月后),放贷方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其犯罪集团已被警方清理。2017年4月28日,聊城市公安局公布称,吴学占犯罪集团有3名成员在逃[11][26]。
2017年5月26日,聊城公安通报,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其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相关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成员共被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8个罪名,其中前3个罪名所涉案情与苏银霞、于欢相关。11月27日,法院通知律师于12月中旬召开庭前会议[27]。
2018年4月8日,据该案诉讼代理人表示,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将于4月12日开庭审理[28]。
2018年5月11日,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9项犯罪案。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年8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至2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29]。然而,其中10名被告人及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6月29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学占获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被判处两年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30]。
家人非法吸储案
编辑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6刑初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刑终第232号刑事裁定书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以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31]。
2019年12月14日,苏银霞刑满出狱。[32]
2020年6月8日,于家乐刑满出狱。[33]
2021年5月31日,于西明刑满出狱。[34]
“@济南公安”相关微博争议
编辑
于欢案报道后,济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济南公安”发布微博称“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回应此事,随后又发布了一张毛驴撞大巴的图片,疑似暗讽网友是驴。该言论发布后,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谴责,“@济南公安”微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已被严重伤害。事后“@济南公安”删除相关微博,也向公众回应表示,两条微博是未经请示的个人行为,值班人员并非民警[35]。
事件背后保护伞被查
编辑
2018年10月16日报道,山东省聊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网站16日通报称,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韩红光因对下属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被问责。2009年至2017年,时任冠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韩红光在分管刑警大队、法制大队工作期间,分管领域内多名干警在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处置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严重违法行为。韩红光监管失职,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冠县纪委将韩红光上述违纪问题与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冠县监委给予其撤职处分。[36]
网友辱骂案件律师事件
编辑
2018年11月14日,山东高唐法院在其微信公号上发表了《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文发布后不久,微信名为“法纳百川”的网友在微信公号上留言称“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是猪头吗???博人眼球,颠倒黑白,跳梁小丑猪,恶心”。事后,该案5名辩护律师认为涉嫌诽谤,随后他们分别向法院和公安机关作了反映。不久后,该留言随即被管理员删除。目前警方和法院已对此事立案调查[37]。21日,高唐法院发文称对此表示歉意,责令对管理员停职检查[38]。